#李连杰 怎么不说我换华为心脏小米肝#
只传播谣言,对辟谣内容视而不见,或者在当事人已经辟谣的情况下,仍然传播谣言。
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其性质可能比最初的“不知情转发”更为严重,甚至反映出更大的主观恶意。
法律上,侵权责任的承担核心在于“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对谣言的不同处理方式,直接反映了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本质差异。
首先,“不知情转发”的人,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在信息时代,对明显违背常识(如“换心脏续命”)、无权威信源的离奇信息,一个理性人负有最低限度的核实义务。
不经核实就转发,属于“应知而未知”,存在过错。
其次, “知情后仍只传谣”的人,则可能属于“间接故意”。
当权威辟谣信息(如李连杰多次公开露面、亲自发视频展示无疤上身、接受专访澄清)已经广泛传播,极易查证时,行为人如果选择性地忽视、屏蔽辟谣信息,继续单向传播谣言,其心态就不再是“不知道”,而更可能是 “放任损害后果发生”。
因此,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持续传播虚假信息会进一步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秩序,但为了满足某种心理(如维护自己先前转发的“正确性”、吸引流量),而对此危害结果持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
这种“明知或应知有误,仍加传播”的心理状态,在法律评价上,其可责难性远高于单纯的“疏忽”。
这种“选择性传播”所体现的恶意,在司法实践中会导致更严厉的法律评价。
在民事责任中,是确定赔偿数额(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键考量因素。
法官在酌定赔偿时,明确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故意”侵权所判处的赔偿数额,通常显著高于“过失”侵权。持续传播已知谣言,是证明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强有力证据。
在行政责任(拘留、罚款)中,是认定“情节较重”的重要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散布谣言行为的处罚分“情节较轻”和“情节较重”两档。无视辟谣、持续传播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情节较轻”,更符合“情节较重”的情形,可能面临顶格处罚。
在刑事自诉(诽谤罪)的立案门槛上,也是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情节。
虽然绝大多数案件不会上升到刑事层面,但这种恶意传播行为,如果与其他因素(如点击量、造成严重后果)结合,会强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告诉才处理,即刑事自诉)的法定刑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三年的有期徒刑是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
如“多次造谣”,在严重侵害个人名誉的同时,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则可能不再仅以诽谤罪评价,而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极端情况下,多次造谣、恶意传播引发巨大混乱的行为,最高可面临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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