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检察
26-03-05 17:08 微博认证: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每周说法】无证经营烟草 触碰法律红线
烟草专卖有法度,非法经营必追责。现实中,有的人为谋取私利,无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收购、贩卖卷烟,不仅扰乱了烟草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更触碰了法律红线,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4日,王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山西省某县的烟酒专卖店收购各种品牌的香烟300余条,准备运往外地贩卖,后在该县城一路口处被烟草专卖局查获。经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被查获的香烟均为真品卷烟;经山西省某县烟草专卖局核算,涉案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4865元。最终,王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察官说法
我国对烟草制品实施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这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防线。在此,检察官提醒:守法经营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任何心存侥幸、企图绕过监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市场经营活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任何妄图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终究难逃法网。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各类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积极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线索,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