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科论坛# 【李鸿忠作的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说明(2026年3月5日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雪菲随笔# 五一评论:这是一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立法说明,核心是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新时代民族工作主线,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民族事务治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这份说明展现中国在民族治理领域的法治化、系统化升级。草案将长期以来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核心思想,上升为国家法律,使其具有更强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力。草案不仅强调团结与发展,更直面风险防范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现对当前民族工作复杂形势的清醒认识和系统应对。将“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和“交往交流交融”作为核心内容,旨在从文化和社会层面强化各民族的身份认同与情感联结,为长治久安奠定深厚的社会基础。这部法律草案是新时代中国民族工作的里程碑式立法,标志着中国的民族事务治理进入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法治新阶段。】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迫切要求;是凝心聚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方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现实保障。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过程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成功经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
二是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三是坚持一体化推进“四个与共”,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
四是坚持依宪立法,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工作,成立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于2023年11月正式启动立法工作。2025年8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请示。2025年3月、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并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10章7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总则
草案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确立和明确新时代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核心要义和方针政策。
• 明确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
• 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 规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互助、民族进步,以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共同发展和进步等原则。
(二)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草案将增强各民族中华文化认同作为引领,规定个人认同、树立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打击民族分裂活动等内容,构建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完整制度链条。
(三)关于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草案明确促进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规定了推动民族地区跨区域流动、建立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等内容,形成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的制度规范。
(四)关于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
草案围绕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规定了推动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就业创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着力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关于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草案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规定了民族工作协调机制、规范和完善民族工作机构和人员、健全民族事务治理的社会参与机制、规范和完善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等内容,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六)关于保障与监督
草案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职责,规定了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彰奖励、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法律名称
草案将法律名称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主要考虑:
• 体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目的;
• 突出促进性、保障性立法定位,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管理性法律相区别;
• 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实践用语相衔接,增强法律的实践指导性。
(二)关于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衔接
草案严格依据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做好衔接,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三)关于对港澳台地区的适用
草案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民族和公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体现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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