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写这个话题,之前搜到过一个大概二三十年前的判例,在正常婚姻关系内,有个女的不愿跟老公发生性关系,老公便通过强制手段跟她发生了性关系。
公检机关认为男的构成强奸罪,把案件起诉到了法院。
但法院最后判决男的不构成强奸罪。
认为夫妻之间有发生性关系的义务。
如果男的涉嫌暴力方面的违法犯罪,可以按照暴力类案件处理,但是审判法院没按照强奸罪处理。
当然,这是二三十年前的判例。
现在,是不是还是这样处理,可能要打一个问号。#性侵认定标准正在转变##热点观点#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