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钟桂明律师 26-03-0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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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租赁实践中常见“带人租赁”模式,即设备所有权人在提供机械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该情形究竟属于租赁关系、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焦点,需结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案件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核心是出租人转移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权,承租人支付租金。而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以自身设备、技术、劳力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在“带人租赁”中,承租方通常不以单纯使用设备为目的,而是追求依托设备完成的工作成果,该特征更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属性。

区分租赁合同与“带人租赁”,关键在于查明设备日常保养、维修、燃油等成本承担主体,以及设备保管与实际控制主体。若承租方对设备无直接支配权、不承担使用成本,仅对工作成果提出要求,则双方关系不具备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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