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被诈骗407万元向局长求救
26-03-06 11:20

#重案六组#关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胡剑辉涉嫌枉法裁判、办理人情案的投诉举报信

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政法委

一、投诉举报基本信息

被投诉举报人1:刘万成,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监督责任)

被投诉举报人2:胡剑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直接办案人员)


二、核心投诉举报请求

1. 依法立案核查胡剑辉在本案审理中涉嫌枉法裁判、徇私徇情办理人情案的违法违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其纪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其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

2. 责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全额退还投诉举报人预交的本案诉讼费用。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令相关责任主体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枉法裁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4. 恳请上级部门对本案挂牌督办,指定独立核查组开展调查,确保司法公正,依法维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查明:被告方在民事诉讼阶段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人主张的财产权益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其在民事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刑事程序查明的客观事实与胡剑辉法官作出的民事驳回起诉存在根本性冲突,直接证实该民事判决系错误裁判,涉嫌枉法情形。

四、胡剑辉涉嫌枉法裁判、办理人情案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裁判结果与客观事实严重相悖,构成枉法裁判的核心事实

刑事追赃程序作为具有严格司法公信力的法定程序,其查明的案件事实具有终局性、权威性。该程序已确认被告方在民事审理阶段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胡剑辉法官作出的民事判决却完全无视这一核心事实,驳回投诉举报人起诉,该裁判结果与客观事实严重冲突,属于“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的典型情形 。

(二)审理过程存在明显履职瑕疵,主观故意性明确

胡剑辉法官在审理本案期间,存在以下违反法定程序、故意偏袒被告方的行为:

1. 未依法对被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其明显矛盾的陈述未要求补充举证,属于“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2. 对投诉举报人提交的关键证据未组织质证,直接排除在裁判依据之外,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审查的法定要求;

3. 未全面调查案件核心事实,对被告方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未履行释明义务,亦未移交相关线索,明显背离审判人员的法定职责。

上述行为并非因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或技术能力不足导致的履职过失,而是具有明确指向性的故意行为,结合裁判结果与刑事查明事实的根本性冲突,足以认定其存在徇私徇情、办理人情案的主观故意 。

(三)行为已触犯法律规定,涉嫌构成违法犯罪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不得有“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等行为,胡剑辉的履职行为涉嫌违反该规定。

2. 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枉法裁判罪。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 @鹿城区检察院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