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3-06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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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二要见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客户,我让同行一起来谈,如果能够形成委托的话,就让同行帮我做证据目录,精力有限、只能摇人。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禁止劳动者使用个人微信存储客户信息,禁止劳动者未经许可擅自获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劳动者为更好地跟进客户,将客户从工作微信上转移到私人微信上,但未向其他第三方进行泄露或者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用人单位发现该行为后,要求劳动者将客户信息从私人微信中删除,劳动者照做,随后用人单位依据前述《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问,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意见:不论《员工手册》是否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假定《员工手册》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劳动者将客户信息从从工作微信上转移到私人微信上是否必然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是否足以达到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四条:“24.结合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因素,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在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严格审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否公平合理、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简言之,在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者违规的处理方式有多种,比如: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行政处分等,而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事关劳动者的生存。为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涉及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案件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充分考量劳动者的行为与用人单位的决定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用人单位的决定是否具有合理性,不能简单的依据劳动者存在违规行为就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最终还是应当以该违规行为是否应当给予该处分决定来综合判断【相当性】。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