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6-03-06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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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粤说法# 【全国首宗认可和执行“港资港仲裁”裁决案】3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九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上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入选。#广东法院第九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上某公司系在深圳前海登记设立的港资企业。陈某系内地居民,其为上某公司与方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因方某公司未能履行主债务,陈某亦未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双方之间产生争议。上某公司与陈某签署确认函,确认将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项下争议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仲裁地为香港。之后,上某公司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陈某履行保证责任。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后,因陈某未主动履行,上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系以香港为仲裁地的裁决,属香港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审查是否予以认可和执行。上某公司系在深圳市登记设立的港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的,可以协议选择港澳为仲裁地”的规定,上某公司与陈某约定将案涉纠纷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以香港作为仲裁地,该约定合法有效。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安排》第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遂裁定认可和执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批复》施行以后,全国法院首次适用《批复》认可和执行“港资港仲裁”裁决,标志着“港(澳)资港(澳)仲裁”实现了从“规则突破”到“实践落地”,丰富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大湾区开放、多元和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