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晨报 26-03-06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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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制所蓝莓汁被指玩小字营销#:“26颗蓝莓”指花青素含量非完整果实】“26颗蓝莓”,究竟是真实存在的完整果实,还是一个精心包装的“文字游戏”?#消费新观察#

·知名蓝莓汁玩文字游戏?
“26颗蓝莓”并非26颗果实而是花青素含量

近日,蓝鲸新闻记者注意到,市场上一款源制所蓝莓汁,瓶身印有“26颗蓝莓”的字样。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26颗蓝莓”并非真的有26颗完整的蓝莓果实,而是指其花青素含量约等于26颗蓝莓。

蓝鲸记者观察发现,虽然瓶身标注了“花青素每瓶含量约等于”的字样,但部分关键文字以小字呈现,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出有26颗完整蓝莓的误解。

除了线下的瓶身包装,线上的宣传话术同样耐人寻味。

在官方旗舰店的商品详情页,“一瓶喝掉26颗蓝莓”的广告语被置于醒目位置。值得注意的是,这句话从头到尾都未指明“喝掉”的究竟是果实还是花青素,配合大号的视觉效果,极易让消费者先入为主地理解为“瓶中确有26颗蓝莓”。

蓝鲸记者对此咨询客服,对方称:“每瓶花青素含量约35mg≈26颗新鲜蓝莓。花青素能够缓解视疲劳,抵御电子屏幕对眼睛的损伤,提升眼睛抵抗力,是长期用眼人群必备。”

该蓝莓汁是源制所旗下的核心产品,除主打产品“26颗蓝莓”外,还推出了“18颗蓝莓”“50颗蔓越莓”“18颗西梅”等多款产品。纵观其产品系列,瓶身包装设计如出一辙,数字部分被醒目放大,而“每瓶含量约等于”这一关键解释性文字,则被刻意缩小,不仔细辨认几乎难以察觉。

·律师:宣传方式违反《广告法》等,构成虚假广告

对此,蓝鲸记者咨询了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王琼律师表示,此宣传方式违反《广告法》核心规定,构成虚假广告范畴。

《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将 “商品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的宣传认定为虚假广告。

本案中,“26 颗蓝莓” 是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原料含量的直观认知,而商家实际指向 “花青素等效含量”,二者核心信息存在偏差;且商家将关键解释性文字以小字呈现,未以显著、易识别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导致信息传递不清晰,直接造成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的误解,符合“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特征。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2月发布的《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虽未正式实施,但其核心精神与现行广告监管原则一致 ——不得通过减小字号、模糊字体等方式对广告内容作限缩性解释。商家的行为正是典型的 “以小字隐藏关键限定条件”,即便该指南未生效,也可作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宣传行为不当的参考依据,且该行为与《广告法》第八条 “广告信息应清晰可辨,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的要求相悖。

王琼还提到,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0 号)第四条、第七条明确规定,食品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以欺骗、误导的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标注 “违背科学常识、易误导消费者” 的内容。

作为预包装食品,该蓝莓汁的瓶身标识属于法定食品标识范畴,“26 颗蓝莓” 的标注与产品实际原料情况不符,且通过字体大小刻意误导消费者,直接违反了食品标识的真实性、无误导性核心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该办法对商家进行责令整改、行政处罚。

近年来多家官媒对小字问题进行了着重点名。

新华社曾刊文称,“大字吸睛、小字免责” 这样的小把戏该退场了。“免责小字”绝非商家的“护身符”。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明确规定,广告应该真实、清晰,不得引人误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标准进行判断。那些刻意隐藏、与醒目宣传实质矛盾的“小字”,非但不能让商家免责,反而可能成为构成虚假宣传或欺诈的实锤证据。(蓝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