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6-03-07 03:42

#2026年1月10日 法治日报“天津一起房地产权纠纷案”马拉松式审理的舆论监督文章#
2026年1月10日,《法治日报》刊发《天津一起房地产权纠纷案遭遇“马拉松式”审理》的舆论监督报道,揭露了一起源于1994年企业改制的房地产纠纷案在近30年维权过程中暴露的司法程序拖延、监督失效及公信力危机,引发社会对程序正义与法治生态的深度质疑。
一、案件核心争议:产权登记困局与伪造嫌疑
企业改制遗留问题
1994年,原“汉沽区凯乐电器厂”改制为“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但名下房产未依法转移至新公司或关联单位“凯乐老年公寓”,导致产权悬置。依据《民法典》第209条,原法定代表人徐光文对产权转移负有法律义务,但未实际完成。
行政核准涉嫌伪造材料
2005年9月,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房产转移至案外人李士伟名下。当事人指控该行为依据的八份文件(包括房屋买卖协议、登记申请表等)存在三大问题:
印鉴造假:文件所盖“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公章与房管局留存的产权证名称不符;
身份冒用:文件中“徐光文”签名、指纹及身份证号(120108792712180517)系他人伪造,徐光文从未签署或授权;
交易异常:买卖双方互不认识,且李士伟未付清价款。
二、司法程序系统性梗阻:拖延与推诿
一审超审限5年
2010年立案的名称权纠纷案,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直至2015年才作出一审判决,远超普通程序15个月法定审限。天津高院却在(2016)津民申738号裁定中认定“超审限不违法”。
最高法再审申请“石沉大海”
徐光文2010年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首次听证后案卷“人为丢失”;2011年重提申请,最高法二次听证后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截至2026年,拖延逾16年未裁定,被央媒批评“历经五届奥运会周期仍无结论”。
检察监督“循环推诿”
当事人向最高检申请监督,最高检推诿至天津市检察院,后者转交津检三分院后又以“无权监督最高法”为由退回,形成责任闭环空转。
三、典型司法争议:枉法裁判与逻辑矛盾
姓名权认定篡改法律:天津市二中院(2009)二中民一终字第2427号判决中,审判员张德明认定“李孝明代签徐光文姓名不构成侵权,因其子徐玉强在场”,被指违背《民法典》第1014条禁止盗用、假冒姓名权的规定。
同案不同判:滨海新区法院(2008)1653号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但河西区法院(2020)6580号判决否定同一房产评估报告合法性,间接否定交易基础。
四、舆论监督影响与当事人诉求
当事人核心诉求
徐玉强(原政协常委、法院执法监督员)提出四项要求:
最高法对2011年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最高检直接抗诉而非推诿;
追究李孝明伪造文件及审批人员责任;
彻查包颖、赵晶、蔡力等法官的枉法行为。
监督后续进展
截至2026年2月,报道尚未得到天津政法机关及最高法院公开回应。案件持续发酵,成为拷问司法责任制与法治建设的标志性事件,凸显“程序拖延、监督失效、实体公正悬置”三大漏洞。
五、社会影响:个体代价与制度警示
个体维权代价:徐光文含恨离世,其子徐玉强从政协常委沦为“维权老人”,耗费19年发起142次诉讼均遭程序驳回,甚至三度自杀未遂。
司法公信力危机:案件被舆论称为“现实版《罗刹海市》”,暴露基层司法“伪造证据合法化”“程序技术化”等沉疴,成为行政权越位、司法审查缺位的典型样本。 http://t.cn/AXVzkpWa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