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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依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噪声污染的饮食服务”的规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是否构成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增设行政许可”?
答案是:不构成。这里的许可包括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很多申请者就是在这里面找漏洞,不少地方政府审批部门也不太愿意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具体来看看最高法的权威解释。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