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结婚次年再结婚18年后案发#
2006年5月,老梁与阿红在陕西省正式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两人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且持续存续。
然而,在未与阿红办理任何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仅时隔数月,老梁于2007年2月来到湖北省武汉市。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他隐瞒了自己已婚的真实情况,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声明“未婚”,从而与王小姐办理了结婚登记。
完成此次登记后,老梁并未与王小姐共同生活,而是与原配妻子阿红在惠州长期生活至今,2025年,因该段“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老梁重婚行为案发。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对老梁提起公诉。
惠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梁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老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获得了被害人阿红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法院指出,老梁的行为在长达多年间对被害人王小姐造成了严重的情感伤害,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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