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周小兰冤案 26-03-08 15:35

#中国纪委[超话]#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余湘文检察长,检委会全体人员,承办周小兰案件的石华,郭蓉检察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实务,《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法部分观点

如行为人存在基础权利,即便索赔数额高,也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如行为人以要挟为手段向开发商索赔巨额钱款,但系基于在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基础,其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般不按犯罪处理。

周小兰被判处“敲诈勒索”一案中,接受了渣土方的侵权责任赔偿款是合法所得,请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正确依法处理好此案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正以及申诉人周小兰的合法权益。

冤民:周小兰
2026年3月8日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