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26-03-08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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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精智障女性被迫婚育不该成新闻##律师说法#
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在两会上的发言,再次将 “农村精智障女性被迫婚育” 这个沉重的话题拉进公众视野。她直言这类事件 “不该成新闻”,呼吁社会放下对个案的单纯同情,转而推动全国性的清查与长效的预防预警机制。这番话,精准切中了问题背后最冰冷的根源 —— 那些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条文,在现实中屡屡陷入无力与失灵的困境。

看到这类令人揪心的新闻,身为律师,最先想到的从不是道德层面的谴责,而是那些被肆意践踏的法律规定。《民法典》里写得明明白白,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也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可当一位因智力或精神障碍,连自身行为都无法清晰辨认的女性,被强行推入一段婚姻时,所谓的 “自愿” 根本无从谈起。这样的结合,从一开始就动摇了婚姻有效的法律根基,本就不该被法律认可。

《民法典》还赋予了被胁迫结婚的一方撤销婚姻的权利,可这条救济途径,对于精智障女性而言几乎形同虚设。她们大多缺乏基本的权利意识,甚至连自己正遭受侵害都无法清晰认知,更别说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独立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这些女性往往被隔绝在社会和信息之外,法律为她们准备的保护 “武器”,根本没有机会递到她们手里,最终只能默默承受不公。

更让人揪心的,是本应守护她们的监护人制度,在一些案例中出现了异化。根据《民法典》规定,精智障女性的监护人本应是父母、近亲属等,核心职责是代理她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全力保护其人身和财产权利。可在不少被迫婚育的悲剧里,本应承担保护职责的监护人,有时恰恰就是强迫婚姻的策划者或默许者。他们把监护权当成了处置权,将残障女性视作可以随意交易的 “家庭资产”,这种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了《残疾人保障法》中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的规定,更触碰了《刑法》中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律红线,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

蒋胜男委员提出的 “全国清查”,之所以能戳中问题要害,正是因为它剑指那些系统性失守的监管环节。从村委会出具婚姻登记相关证明,到民政部门开展结婚登记审查,再到基层残联、妇联的日常走访帮扶,这些环节本应是保护农村精智障女性的一道道 “防火墙”。可当这些监管机制层层失灵,各部门之间缺乏联动,法律的保护就成了一纸空文,让不法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开展全国清查,不仅是要对过往的问题逐一梳理解决、追究相关失职者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借此修复失灵的监管体系,建立起一个能主动发现、及时干预的常态化预警网络,让法律的保护提前一步,落在悲剧发生之前。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和生育自由,《民法典》也强调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些法律条文从来都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守护弱势群体的底线。农村精智障女性的权益保护,不该只靠个案的舆论关注,更需要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让监管环节真正发挥作用,让监护人履行起应尽的职责。

希望蒋胜男委员的呼吁能真正推动改变,让这些女性的困境,从一次次引发热议的 “新闻”,变成被持续关注、切实解决的法律议题和社会问题,不再让她们的声音,淹没在无人看见的沉默角落。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