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家暴情形跳过离婚冷静期##律师说法#
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的一则建议,近期在网上引发热议,她提出对于有家暴行为且证据确凿的离婚申请,应当跳过离婚冷静期直接准予离婚。这个提议精准戳中了一个被忽视的现实问题 —— 当一段婚姻里充斥着暴力,那法定的 30 天等待,对受害者而言根本不是抚平情绪的冷静期,而是步步惊心的危险期。
首先要弄明白离婚冷静期到底是什么,它并非凭空设立,而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制度,针对的是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设置 30 天的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这项规定的初衷特别实在,就是为了给那些一时冲动闹离婚的夫妻,一个冷静思考、挽回婚姻的台阶,减少轻率离婚的情况,守护家庭的稳定。
但这个本是善意的制度,在面对家暴这种特殊婚姻状况时,却出现了明显的适配问题。家暴从来都不是普通的夫妻吵架,不是一时情绪上头的冲动行为,而是一种基于权力控制的、持续性的人身侵害行为。
让一个长期处于暴力威胁中,好不容易鼓起勇气想要逃离的受害者,和施暴者共同进入 30 天的冷静期,背后的风险可想而知。施暴者很可能会借着这段时间变本加厉,用威胁、骚扰甚至更严重的暴力,逼迫受害者撤回离婚申请,现实中已经出现了不少这样的悲剧,原本的冷静期,反倒成了施暴者的最后疯狂。
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这里存在着根本性的逻辑错位。协议离婚的核心前提,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在存在家暴的婚姻关系里,受害者的所谓 “自愿” 往往是扭曲的,是在恐惧和胁迫下做出的无奈选择。此时法律强行设置 30 天的等候期,无异于把本就身处险境的受害者,重新困在了充满暴力的私人空间里,让他们的人身安全失去了应有的保障。
可能有人会问,那家暴受害者就没有快速离婚的途径了吗?其实是有的,那就是诉讼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早已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家暴受害者,法律的本意从来都不是让他们 “冷静”,而是应该为其开启离婚的快车道,及时斩断暴力的婚姻关系。
蒋胜男委员的建议,本质上就是在呼吁填补制度之间的真空地带。对于有确凿家暴证据的离婚申请,不管是受害者选择去民政局的协议离婚,还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离婚,都不应该再被这 30 天的冷静期绊住脚步。
应当允许这类受害者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也应依法加快审理节奏,及时作出判决,甚至在必要时,提前为受害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法律层面隔绝施暴者的侵害。
大家都清楚,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对于那些好不容易挣脱恐惧、鼓起勇气想要逃离家暴的人来说,法律最该做的,是成为他们最坚实的后盾,给他们一扇能立刻关上的安全门,而不是设置一个让人进退两难的缓冲带。
这 30 天的冷静,对于普通人而言或许是思考的时间,可对于家暴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来说,实在是太过奢侈,甚至充满了未知的危险。跳过家暴情形的离婚冷静期,不是否定冷静期的价值,而是让法律制度更有温度、更贴合现实,真正做到保护弱者、彰显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