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典》第248条a (盗窃和侵占价值甚微的物品)犯第242条盗窃罪和第246条侵占罪,所盗窃或侵占之物价值甚微的,告诉的才处理,但刑事追诉机关基于特别的公共利益,认为有依职权进行追诉之必要的,不在此限。
怎么看这条规定?根据这条能得出量的因素在德国也具有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作用吗?
发布于 青海
《德国刑法典》第248条a (盗窃和侵占价值甚微的物品)犯第242条盗窃罪和第246条侵占罪,所盗窃或侵占之物价值甚微的,告诉的才处理,但刑事追诉机关基于特别的公共利益,认为有依职权进行追诉之必要的,不在此限。
怎么看这条规定?根据这条能得出量的因素在德国也具有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作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