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拆迁利益中析出遗产?
总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承纠纷中涉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方法,本文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方法论”,其审理逻辑清晰:
确定拆迁人口 → 认定房屋产权份额 → 将各类拆迁利益“对号入座”分配给相应权利人(人口、产权人、实际居住人、特殊身份人等)→ 最终析出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 → 按继承规则分割。
文章指出,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析产”部分。如何从拆迁利益中析出遗产?
一、拆迁人口的认定
认定依据:以拆迁单位的认定和拆迁协议中的人口清单为重要参考。法院可依职权向拆迁部门调取存档协议。
规则: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利益(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部分)应由拆迁人口平均享有。案例一中,吴某被认定为拆迁人口,应与其他人口平均分配宅基地部分的利益。
二、宅基地房屋产权与份额的认定
(一)房屋产权的取得方式及认定规则如下:
1.初始建造取得:
立基人员原则上均为产权人。
在必须划分份额时(如析产、继承),需考虑出资贡献,贡献多者多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法院也可调取历史登记材料。若无证据,可将建房时农户内成年成员视为出资人。
2.继承取得:
按继承法规则分配。
对于祖传老宅,1991年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效力优先于更早的土改证等,应以该登记为准确定产权份额。
3.翻建取得(重点与难点):
审理需审查:翻建前居住情况、翻建出资情况、是否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
四种情形的处理规则:
情形一:被继承人去世后,房屋空置,一方继承人翻建。新房归全体继承人按份共有,但翻建人可就出资获得补偿。
情形二(如案例三):被继承人去世后,同住继承人翻建以改善居住。新房归翻建人所有,但其需补偿其他继承人在原房屋中的份额。翻建新增面积不属于遗产。
情形三:被继承人生前,一方继承人出资翻建但无书面协议。新房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由各继承人共有,可对出资人适当多分或给予补偿。
情形四:被继承人生前,一方继承人出资翻建且有书面转让协议。协议有效则新房归翻建人;若翻建人不具备资格(如非本集体成员),则协议无效,按情形三处理。
三、各类拆迁利益的具体分配规则
将拆迁利益分类,并明确各类利益的归属主体:
1.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利益:
优惠购房指标:首要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拆迁人口) 的居住权。根据房屋内是否有同住继承人、指标是否已使用等不同情况,判断指标是否可作为遗产分配。
货币补偿(“数砖头”方式):分为“房屋重置成新价”(归房屋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基价与补贴”(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拆迁人口平均享有)。
2.优惠拆迁利益(如因大龄未婚青年多算人口):基于特殊身份获得,应归属于该特殊身份人员个人,不平均分配(案例二的结论)。
3.房屋附属设施拆除补偿利益:
棚舍、无证建筑补偿归实际建造人(包括居住的使用权人)。
装修补偿归实际出资装修人;无凭证时,推定装修时农户内已有经济收入的居住人员为出资人。
4.其他拆迁补偿利益:
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速签速搬费:归房屋实际居住人,旨在补偿其搬迁成本。
特殊对象补贴:归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个人所有。
自留地补偿费用:归农户内农业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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