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6-03-09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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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有个案例,不难,但是很有意思,确实也常碰到,之前我一个朋友去机场,结果半夜顺风车司机给他打电话说,能不能多加两个人,他说不可以,我约的就是一个人,司机也没说啥,第二天在他约定的那个时间前五分钟,给他取消了。
他告诉我时,我马上帮他骂那个司机怎么这样,不仅没诚意,还故意给人找麻烦。

结果今天就看到了案例。案情是2024 年 10 月,吴女士为搭乘次日 9 点的航班,通过顺风车平台预约了清晨 6 点 20 分前往机场的拼车服务。出发当日,司机郑先生未按约定时间抵达,在距约定时间超 10 分钟、车辆仍距上车点 26 公里且无有效沟通的情况下,于 6 点 31 分单方取消订单。
订单取消后,吴女士未选择出租车、独享顺风车等可保障行程的确定性替代交通方式,仍持续尝试预约拼车,最终于当日 7 点直接通过 “买新退旧” 的方式改签机票,产生机票差价、交通费等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郑先生与平台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一千余元。
郑先生辩称,取消订单系因未拼到其他乘客、吴女士拒绝分摊高速费导致成本过高,且平台系统判定其无责;吴女士否认就过路费进行过协商,主张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构成根本违约;平台方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居间服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郑先生向吴女士赔偿机票差价 415 元、交通费差价 62.77 元,合计 477.77 元。
郑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将赔偿金额酌情调整为 230 元。
一、郑先生取消订单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违约认定,明确:
平台运营方与司乘双方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仅提供信息匹配与交互服务,收取信息服务费;吴女士与郑先生之间成立顺风车合乘合同关系,受合乘协议约束。
郑先生超出系统约定的出发时间 10 分钟仍未抵达上车点,符合平台规则中有责取消的情形;
郑先生主张的过路费争议无任何证据佐证,其取消订单无正当理由,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明确,平台系统的责任判定,不能对抗司法机关对违约责任的依法认定。

二、违约行为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这是本案二审改判的核心,法院重点适用了《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作出如下认定:
郑先生取消订单时,距吴女士原航班起飞尚有近两个半小时,吴女士自述无行李托运、已办妥网上值机,客观上完全可以选择出租车、独享顺风车等时间确定的替代交通方式,保障原航班行程,并无改签机票的必然必要性;
吴女士在订单取消后,仍坚持选择顺风车拼单这种时间高度不确定的出行方式,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行程、防止损失扩大,后续直接改签机票的行为,亦未举证证明其必要性,由此产生的扩大部分损失,无权要求违约方承担;
法院结合司机违约情节、案涉行程常规替代交通方案的合理费用、原拼单费用差额等客观情况,酌情调整违约损失赔偿额为 230 元。

所以我在想,如果在司机已被认定构成违约的前提下,若乘客的改签行为确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就是必要性比本案要强一点),且该改签损失与司机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乘客已尽到法定减损义务的,顺风车司机要赔多少钱呢?我觉得这些因果关系都满足的前提下,按照法院的思路还要看减损义务要件,业绩就是乘客已尽到法定止损义务,无放任损失扩大的行为:司机违约后,乘客第一时间尝试了所有可行的替代交通方案,而非消极等待、放任误机风险发生;改签时选择了同时段、同航线最经济合理的方案,未故意选择高价舱位、跨城市远机场等方式扩大损失;及时采取退票、改签措施,避免了机票全损等更大损失的发生。我觉得如果符合这些标准,法院应该会全额支持的。
减损义务的标准是一般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而非对乘客的苛刻完美要求。只要乘客在当时的紧急情境下,采取了普通人都会选择的止损措施,就应当认定其尽到了减损义务,无需承担任何扩大损失的责任。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