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6-03-11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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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将成立贪污罪。此为转化犯。

2. 是否平账(没有归还公款,但财务账上不能显示行为人挪用公款),只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判断资料,而不是唯一的决定根据。例如,行为人具有归还的意思,只是为了应付上级的突击检查而暂时平账的,依然成立挪用公款罪。反之,只要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归还的意思,即便没有平账,也应认定为贪污罪。

3. 挪用公款之后,又进行犯罪活动,自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问题是,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依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到底成立一罪还是数罪?对此,需分别处理。

【例1】老蔡是财政局局长,A是老蔡的好朋友。老蔡明知A要去贩卖毒品,依然将10万元公款汇至A的个人账户。本案中,老蔡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挪用公款罪(正犯)与贩卖毒品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

【例2】老蔡是财政局局长,A是老蔡的好朋友。老蔡明知A要去贩卖毒品,依然将10万元公款转至自己的账户,然后又转至A的个人账户。本案中,老蔡先后实施了挪用公款(正犯行为)和贩卖毒品(帮助行为)两个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入罪条件是超过5万元),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应计入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

#每天早上5点多起床跟老蔡学刑法#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