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洋-影像
26-03-11 14:25 微博认证:头条文章作者

官僚主义现形:政策是橡皮筋,尺子看人量!#工龄维权##退休不公##民生#
某区某乡镇卫生院护师张女士,1982年参加工作,1985—1988年响应单位提升基层卫生技术水平要求,带薪脱产在市卫校学习三年,毕业后回原单位木兰卫生院连续工作至今。
迎来即将退休的年龄,然而2026年2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本应计的工龄是44年,却发现在2006年单位工资套改过程中,在本人完全不知情、未告知、未签字、未认可的情况下,单位擅自将她的工龄从当时25年直接改为22年,非法扣除脱产带薪学习期间的3年工龄。

基于当时学习属于单位批准、带薪脱产、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完全符合国家及湖北省工龄认定政策,学习期间应当连续计算工龄。
本单位各个时期也有多名职工参加各类带薪学习、培训,他们均未扣除学习期间的工龄。
与张女士同批次卫校学习的同学,在本区及其他卫生院退休,也均正常认定该3年工龄。
仅针对张女士个人扣除3年工龄,属于无政策依据、选择性不公、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2006年套改未履行告知、公示、本人确认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带着这些有理有据的东西,退休手续暂时不能办理。
于是张女士所在的卫生院管人事的工作人员积极展开工作,开始帮职工调查请求给职工一个说法。
当年的卫生院法人已经退休,现任的主管部门一边推诿一边前赴后继,不去调查扣张女士3年工龄的原由,而是主动接替当年的造假者继续编造谎言搪塞张女士。一边护短、一边让去找人社局。
人社局也怀抱着官僚主义的作风,继续忽悠,没能拿出法规,只是给了一个内部资料说带薪脱产读书不算工龄的说辞。
偏偏作者是给认的人,理出了一篇文章:
以之矛,攻之盾:请区人社局回答这三个“公平性”问题
带薪脱产学习是否计算工龄,本是政策清晰、标准统一、全国通行的人事事项。然而在某区这里却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荒诞一幕:同一项政策、同一种情形、同一个区域,却出现两种完全相反的认定结果。
某区人社局有关领导明确表示:带薪脱产学习不算工龄。
如果这句话是正确的、是依规执行的、是政策本意,那么我们理应尊重、理应遵守。
但现实是:该区各机关、事业单位、部门中,当年大批带薪脱产学习人员均正常计算了工龄,且长期执行、普遍认可、无人纠正。
按照人社局自己给出的“标准”,这意味着:
全区各单位长期普遍存在违规认定工龄的行为,属于集体违反政策、集体错误执行。
可令人疑惑的是:
人社局作为主管部门,既不叫停、不纠正、不追责、不整改,反而默许、放任、甚至长期认可这种“全区普遍违规”。
偏偏到了张女士这里,你们突然“严格执法”“依规办事”,突然把尺子拉到最紧,突然宣布工龄不算。
这不是执行政策,这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双重标准、看人下菜。
你们用自己的矛,戳穿了自己的盾。
你们用自己的话,否定了自己的行为。
如果带薪学习真的不能算工龄,
那全区所有算过的,都应该立即纠正、清零、追责;
如果带薪学习应该算工龄,
那你们对张女士的认定就是错误、违规、侵权。

没有第三条路。
没有“别人可以、你不可以”的道理。
没有“普遍违规不算错、唯独一人算错”的逻辑。
这种做法,表面是业务口径不一,
实质是官僚主义作风;
表面是政策理解偏差,
实质是权力任性、标准随意;
表面是“依规处理”,
实质是不公、不正、不严、不实。
政策不是橡皮筋,
尺子不是伸缩尺,
工龄更不是你们可以随意拿捏的“人情筹码”。
我们不要求特殊照顾,
只要求同一政策、同一标准、同一尺度、同一结果。
要么全区统一纠正,
要么对张女士统一认定。
区人社局应该正面回答:
为什么全区普遍“违规”你们不管?
为什么只对一人“严格”你们很积极?
你们执行的是国家政策,还是个人标准?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公道自在人心,
政策不容双标!
作者保留上访和维权的权利,先让子弹飞一下,期待正义不会缺席。同一地区、同一政策、两种标准,本质是权力滥用、漠视群众利益,必须立即整改!档案造假违法,必须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责任。强烈要求:恢复44年工龄!重新核算待遇!严查暗改工龄责任人!不解决,持续曝光!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