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3-11 17:14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谈完第三个案件,涉及到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单位是否可以向被挂靠人追偿,具体指向为:基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挂靠关系,被挂靠人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后续被挂靠单位向供应商支付材料款或者机械款。现在甲方已经无力向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挂靠人亦不将前述由被挂靠人垫付的材料款、机械款偿还给被挂靠人。此时,虽然被挂靠人名义上享有对甲方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但甲方已经没有支付能力,且被挂靠人并且案涉工程价款的实际权利人,被挂靠人是否可以就其垫付的材料款、机械款向挂靠人进行追偿?

提炼要点:被挂靠人对甲方享有工程款请求权,即使该工程款具有无法受偿的风险,被挂靠人是否就单笔垫付的材料款、机械款向挂靠人追偿?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