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高管回应宝马主播暗讽小米汽车#
从法律角度看,宝马主播在直播中使用“大米汽车”“杂粮品牌”“180天速成鸡类比造车周期”等表述贬损小米汽车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不能因未直接指名道姓而免责。
在商业诋毁及名誉侵权案件中,法律认定的核心在于相关言论是否具有 “特定指向性” ,即能否使相关公众识别出言论所指向的具体对象。“直接点名”并非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制商业诋毁行为,其构成要件之一即为行为需指向特定的竞争对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观点明确指出,诋毁对象只需可辨别,不要求必须直接指名道姓。
名誉权侵权认定,同样遵循此原则。《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认为,判断书面或言论的指向性,需从“表达指向”和“受众理解”两个维度综合考量。即使未写明真实姓名,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其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并含有侮辱、诽谤内容,致其名誉受损的,即构成侵权。
结合汽车行业的竞争背景、小米汽车的品牌知名度以及直播的特定场景(宝马门店),足以使观看直播的消费者及相关公众明确联想到小米汽车。因此,即便主播未直接说出“小米汽车”四个字,其言论也已满足 “可识别性” 标准,具有明确的特定指向。
主观上,在竞争性直播场景下,使用此类比喻很难被认定为中性或善意的评论,更可能被推断具有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身(或关联品牌)的主观意图。
客观上,无论主播内心是否认为这是“事实”或“玩笑”,其言论内容已具有明显的误导性和贬损性,可能使消费者对小米汽车的质量、工艺、安全性产生不合理怀疑,从而损害其商业信誉。
在商业竞争中,通过行业黑话、代称、影射等方式贬损对手,只要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明确联想,即构成侵权,“不直接点名”不是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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