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 26-03-12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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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短剧涉嫌侵权肖战们应该如何维权#【AI短剧涉嫌侵权,“肖战们”应该如何维权?】#AI视频侵权普遍且恶劣# 近日,数部AI短剧涉嫌利用AI技术生成具有演员@肖战 面部特征的男主形象,引发广大网友热议,“AI短剧侵权肖战最高可判10年”一度登上微博热搜。

事件发酵后,澎湃新闻观察到,涉事AI短剧中,《京华风云1》已下架;《清欢误》则选择替换AI短剧男主的面部形象,但仍可观看;还有多部涉事AI短剧,可以通过剧名检索观看。

此外,除了AI短剧涉嫌侵权,AI短视频对艺人的侵权也屡见不鲜,比如此前演员王劲松就曾发文维权。有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透露,“此类侵权现象恶劣且普遍,在一二线艺人之中尤其多。”

如何判定一部AI短剧是否侵权、侵了哪些权?被侵权方应该如何维权、谁来维这个权?所谓最高10年量刑,是什么程度的侵权?倘若众多演员的面孔被同一部AI短剧所用,会不会增加维权难度?

带着这些疑问,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浩天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体育行专委员会双牵头合伙人周汉律师、浩天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版权业务牵头合伙人兰鹏律师。

【对话】

澎湃新闻:从法律角度看,如何判定一部AI短剧是否侵权?

周汉:AI短剧换脸可能涉及肖像权侵权、名誉权侵权等侵权形态。

判定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核心在于AI生成内容中被替换形象的可识别性。《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的肖像。侵权认定不在于AI技术是否完美复刻了特定自然人的面容或身形,而在于一般公众能否将AI生成的形象识别或联想为特定自然人。

在实践中,制作方为提高AI短剧的美观性,可能会抓取某个明星的完整面部形象,也可能合成多个明星的面部特征,甚至可能抓取因特定情节场景设计、特殊肢体动作而具有识别性的身体形象。即使制作方对AI生成的脸部进行打码、微调,或者将权利人的面部形象、身体形象分解后嫁接到其他自然人身上,只要其五官轮廓、神态、标志性装扮足以让普通公众联想到特定权利人,且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澎湃新闻:以肖战为例,如果AI短剧在未经过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他的肖像模拟出的反派角色,与他本人的日常形象不符,对他的名誉权是否也造成侵权行为?

周汉:若AI短剧将明星形象用于反派、低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情节,导致或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则不仅侵犯肖像权,还可能同时构成名誉权侵权。

澎湃新闻:作为被侵权方,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兰鹏:其一,被侵权方应当第一时间固定侵权证据。AI生成内容极易被删除或修改,必须尽快对证据进行保全。取证内容应当完整包含:侵权视频、平台备案号、制作方信息(如有)、点赞/评论/转发等传播数据、评论区中观众关于特定指向的言论、广告链接、付费记录(如有)等。

其二,被侵权方完成证据固定后,可要求播放平台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及时下架侵权内容。同时,可要求平台披露制作方信息,并提供相关备案信息和盈利数据。若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明知侵权仍通过算法推荐获利,被侵权方可主张平台就扩大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其三,在获取制作方信息后,被侵权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作方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金额的确定,可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权利人肖像权的商业价值、AI短剧的收益情况(包括充值收入、广告分成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与传播范围、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澎湃新闻:有的AI短剧,甚至出现了原剧同款妆造,这种应该由演员本人发起维权,还是剧集的制作方或平台方呢?

兰鹏:单从妆造而言,若妆造在发型、妆容、配饰的色彩、搭配等方面体现造型师独特美学感受的个性化表达,可能构成美术作品;通过演员的扮演,加上独特妆造,体现在不同的长短剧中的艺术造型,可能构成肖像作品。这两种作品都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肖像作品非常特殊,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既包含了演员本身的肖像权这一人格权利,也包含了作为著作权的知识产权。AI短剧若使用了同款妆造,则有可能同时侵犯了演员享有的肖像权和制作方的肖像作品著作权。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剧集制作方或者完成该特定妆造的造型师本人,当然,具体还需以相关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再按照权利的具体归属,确定维权的发起人。

澎湃新闻:谈到量刑,媒体报道中提及的最高10年有期徒刑,从实际操作来说,要达到什么样的侵权才会这样判罚?

兰鹏:关于诈骗罪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此亦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从实践来说,AI短剧或视频中涉及的公众人物形象,主要有两种模式:真人视频AI换脸,和使用AI生成公众人物面部特征的全AI产物(通常相关公众能辨认出使用了公众人物的形象,也能识别该视频使用了AI技术)。因此,是否在法律上构成严重后果,或是否构成诈骗罪,还需要视事件具体情况而定。

澎湃新闻:如果一集短剧里面,用了多个演员的AI模型进行“模仿”,每个人可能出现一两个镜头,这类AI短剧,演员维权会不会更困难?

周汉:在AI短剧中使用演员的AI模型进行“模仿”,本质是利用名人效应吸引用户关注,进而达到获取更多商业利益的目的。不论模仿人数的多少、镜头的长短,一旦认定构成侵权的,权利人依然可以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有选择性地进行维权,并不因为对多位演员的“模仿”而明显地加大维权难度。

澎湃新闻:AI技术的逐渐进步,生成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比真人短剧像素级抄袭更容易操作,要如何预防和制止这类行为?

周汉:谈到预防和制止,我们可能需要同时考虑到AI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平衡问题,所以需要预防和制止的是AI生成中构成侵权的行为。

就拿AI生成的短剧来说,AI技术确实极大地降低了内容生成的门槛和成本,让“洗稿”“融梗”变得前所未有地容易。但AI生成的短剧是否构成侵权,其权利基础、判定侵权的考量要素都不是一个既定的标准。尤其是AI生成物本身,更多的不是真人短剧像素级抄袭所呈现出的对原创的“复制粘贴”,而是经过信息抓取、算法处理后生成的“模仿物”,因为AI的技术特性使得其并非如相机一般的单纯工具,而是具备主动学习、创作能力,用户仅提供提示词,具体内容由AI自行完成。如果AI生成的短剧只是对某种主题、创作风格进行模仿,则这种利用原创作品素材进行训练、最终生成相似风格作品的行为很难被定义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总而言之,AI生成物的侵权问题,因其技术特性而呈现出与传统侵权行为不同的复杂性。对原创作者而言,AI的此种“模仿”已经显著影响了原作者的市场机会,并且对作品创新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要预防AI生成物朝着“侵权”的脚步迈进,就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权利边界与侵权责任,例如在AI对原创作品的模仿和使用当中,原作者是否享有法律上值得保护的权益;以及构成侵权后,应当注意其中出现的多重责任主体,例如AI生成的短剧侵权,就涉及AI服务提供者(内容生成者)、用户、平台管理者等多方主体的责任。

澎湃新闻:有业内人士已经开始使用AI写剧本、写台词,甚至有剧本被指有AI生成痕迹,这类剧本的原创占比和抄袭边界,要如何研判?

兰鹏:关于原创,我们普遍认为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内容,但原创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待商榷。而使用AI生成的内容是否能被称为“原创”,或者能否构成作品,还没有法律上的定论。早期,有司法判例倾向于将AI生成物的版权归属于生成者。但有的观点认为现有法律框架下,纯粹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内容不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

AI生成物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著作权侵权,但AI生成物是否构成原创以及原创占比,并不影响AI生成物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仍以“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