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晨报 26-03-1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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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时评|#管理变服务后还需落实权利义务#】#晨观两会# 今年两会期间,来自上海的全国人大代表樊芸建议把《物业管理条例》改为《物业服务条例》,樊芸代表在发言中表示,虽然只有一词之改,但可以让业主真正感受到主人翁地位。樊芸代表建议提出后一天,住建部就采纳了建议。

这速度,属于真正的“现场办公”。这个新闻是本年度两会“流量话题”之一。老百姓有情绪,所以才会有流量,但这个话题在情绪和流量之外的逻辑,还是值得聊一聊。#代表刚回屋建议就收到回复#

首先要承认一点,现在中国社会的业主与物业之间,存在“情绪堵点”,双方心里有疙瘩,就像堰塞湖一样。业主与物业之间你侬我侬、相看相爱两不厌的,肯定有,但不多。

小区门口,保安敬礼,笑容可掬,电子屏上闪烁着“欢迎业主回家”——温馨吧?但你偶尔停车拿个东西,保安抄起对讲机:“车堵路了,赶紧挪走!”那语气,仿佛在通报一个擅闯禁区的陌生人。

欢迎是真欢迎,管理也是真管理——这种“主人和外人”之间微妙的对立与撕裂,恰恰是当下社区关系的真实写照。

有人说,这是法律法规的问题;有人说,这是物业垄断的问题。都对,但好像又不全对。

“既花钱雇人服务,又被雇的人管着”,这种身份错位,让我们在业主、业委会、物业这三者之间,折腾了三四十年还没找到那个“恰当的角色磨合定位点”。

你想在自家车位上装个充电桩,物业说“不行”,理由一堆。你想知道修剪几棵树花了多少钱,想知道装修垃圾清运定价标准是啥,换根水管、换根保险丝多少钱,物业说“商业秘密”。你隐约觉得自己很像韭菜,却找不到镰刀在哪。

你想换掉物业——发现根本做不到,投票凑不够人头,新物业进不来,旧物业赶不走。于是,那个你天天吐槽的物业,成了你甩不掉的“婚姻对象”——离又离不了,过又过不好。

同样,物业也一肚子委屈,有些业主不缴或者少缴物业费,公司的“应收账款”每年都一大笔,“我也想提升服务,我甚至都想换个小区,但总得有财力支撑服务或最起码收齐欠款再走吧”。

小区里大多数事情的烈度,都处在“生闷气之上,打官司之下”,不是大是大非的问题,却足以让一个原本性格稳定的人失去稳定,在业主群里爆粗口。情绪嘛,都是天长日久通过各种“小不满”堆积的。“大不满”的事早就打110了。

樊芸代表的“一词之改”,高明之处在于:它重新定义了关系——“管理”这个词,天然带着上下级感。我管你,你就得听我的。“服务”这个词,把上下思维,扭转为市场思维、客户思维、契约思维。

当然,改个名字不难,难的是把名字背后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

比如罢免权。《民法典》写得明明白白:物业是服务方,要接受业主全程监督。可实际操作呢?想罢免一个物业,比罢免一个业委会主任还难。投票门槛高、业主参与度低、物业赖着不走——这三座大山压得多少想“换人”的业主喘不过气。

比如知情权。物业费收多少,依据在哪?公共收益去哪了?维修基金花得值不值?这些问题,在很多小区依然是“黑箱”。不是业主不想监督,是根本不知道从哪开始监督。

比如定价权。空置房该不该全额缴费?临停车位该收多少钱?这些具体问题,本该是业主和物业平等协商的结果,现实中却常常变成物业的“一言堂”。

说到底,小区是法治的微缩模型。

《道德经》讲“治大国如烹小鲜”,放到眼下,恐怕可以讲“治小区可以安大国”。过去三十年,我们学会了“买房”;未来三十年,我们得学会“当家”。小区里的权利义务边界,践行的正是最基础的法治逻辑。业主群里吵架怒吼解决不了的事,用业委会改选或物业聘任的选票解决,本质上就是在参与一场“依法治国的最小单元实践”——业主说:你服务不好,我可以换掉你;物业也可以说:你不为服务买单,我可以离开你。你情我愿,公平交易,能进能出,能用能退,这才是核心和关键。

当然,这个实践的方式、以及最终实现的过程,一定很琐碎、很磨人、很复杂,有时候还很憋屈,但它也很珍贵!

顺便跟大家普及一个冷知识,我们的香港,这个法规名称叫《物业管理服务条例》——你看,管理和服务,都有,多好。http://t.cn/AXVjBS3f(新闻晨报记者 黄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