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发声888
26-03-12 13:59

十年信任终成殇:商人舒隆学维权再起波澜 诉安徽中建质疑原判决违法
近日,安徽商人舒隆学就其与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中建机械”)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纠纷,正式向相关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安徽中建机械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赔偿违法拖机造成的各项损失。这场始于2014年的合作,历经十年相知相伴,最终沦为针锋相对的债务纷争,背后是一位创业者的心血崩塌,更是一场关于信任与法律公正的较量。
时间回溯至2014年,年过半百的舒隆学怀揣创业热忱,与安徽中建机械开启合作之路。彼时,舒隆学看中该公司设备品质,陆续购置近20台挖掘机扎根在安徽江西!工程领域,同时凭借自身人脉主动为安徽中建机械推荐客户,促成百余台设备销售,常年获评该公司“销售先进”。双方合作远超单纯商业往来,舒隆学曾跑遍周边省市拓展市场、为公司出谋划策,财务往来中的疏忽也常以一句“放心,咱们慢慢算”化解,他坦言,彼时曾真心将对方视为“自己人”,憧憬长久共赢。
这份看似坚不可摧的信任,在2023年6月的财务对账中出现裂痕。安徽中建机械财务数据显示,舒隆学欠款674万元(含配件)。舒隆学主动沟通协商,在该公司董事长储某协调下,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以5台挖掘机抵债,抵偿后欠款清零。舒隆学本以为风波落幕,却未料这份协议日后成为刺痛自己的利刃。
2024年9月,舒隆学的工地突发变故——9台挖掘机被擅自拖走,远超协议约定的5台抵债数量。这4台额外被拖走的设备,是其维持经营、发放员工工资的根本,工地随即停产,家庭与经营压力接踵而至。舒隆学多次与安徽中建机械沟通,恳请归还多拖走的设备,却始终遭到敷衍搪塞或无视,十年情谊彻底破裂。
无奈之下,舒隆学选择网络曝光还原事实,并向河南等地警方报案,期盼借助舆论与法律力量讨回公道。然而维权之路步履维艰,2025年2月,安徽中建机械反而向法院提起四起诉讼,要求推翻抵债协议、继续追讨欠款。庭审中,该公司曾提出“删帖道歉”作为调解前提,被舒隆学拒绝;更在肥东县撮镇法庭的调解中无故缺席,无视法律尊严与舒隆学的合理诉求。此外,舒隆学指控该公司存在“交易未开发票”“货款汇入私人账户”等问题,因未妥善保存凭证而难以获得有力支持。
此次舒隆学提起再审,直指原一、二审判决存在多项违法情形。据悉,该案一审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皖0102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二审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皖01民终8034号民事判决。舒隆学在再审申请中提出四项核心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安徽中建机械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违法拖机造成的设备租赁费、贬值、矿山停工等全部损失;由该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舒隆学在再审申请中,从三个维度详细阐述了原判决的错误。其一,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其并非案涉设备真实买受人,而是受德安县小安山矿业有限公司委托采购,有《授权委托书》、小安山公司付款记录及安徽中建机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原审法院未综合审查完整证据链条,还遗漏了双方2023年6月形成的《舒隆学对账单》相关事实。其二,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机械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忽视委托代理关系,且对安徽中建机械2022年末未经催告擅自拖走3台挖掘机的违法行为处理不当,导致该公司既占有价值超600万元的设备,又可主张全部债权,违背禁止不当得利原则,且与同类案件裁判规则相悖,构成“同案不同判”。其三,审理程序违法,原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小安山公司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二审法院驳回舒隆学调取关键证据的申请,剥夺了其基本举证权利。
“我不是要争一时的输赢,我只是想讨一个公道,想让大家知道,商业合作不能没有信任,一纸协议不能形同虚设。”舒隆学表示,原生效判决显失公正,此次再审旨在维护法律尊严与自身及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该案再审申请已正式提交,相关法院正在依法审查中。这场纠纷不仅是一场简单的债务之争,更折射出民营企业经营中的无奈与困境,关乎商业诚信与司法公正。本报将持续关注该案后续进展,及时发布最新审理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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