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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已变更组织形式 合伙律师可不承担连带责任】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姜樊 胡萌)3月12日,贝壳财经记者在北京市司法局网站上了解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近期已于3月2日变更了组织形式。根据相关批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律所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的核心区别在于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据了解,在特殊普通合伙之下,若债务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这些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律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知情人士向贝壳财经记者透露,此举能一定程度上安抚盈科律所其他合伙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但盈科其他地方分部律所合伙律师,已出现因担心如果将来被牵扯进去,律所资产被冻结,从而对公账户资金被冻结从而无法提现的情况。 http://t.cn/AXVYI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