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发一遍我给《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的意见(文字版本),希望法律的正式版可以采纳。
第一章第六条,建议改为“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其中增进共同性是核心,任何差异性都不能削弱和危害共同性”。
建议第二章第十三条改为“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并引领各民族革除各民族传统文化中的落后部分”。
建议第二章第十五条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字体大小、颜色、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建议第二章第二十条改为“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不利于民族融合的观念”。
建议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改为“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促进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全面落实各族学生混班、混寝、混餐”。
建议第四章第四十条改为“引导各族群众在婚丧嫁娶等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有序推进各民族全面火葬。国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民族身份和特定的宗教进行捆绑”。
建议将第五章第五十一条改为“准确认定纠纷的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坚决不把普通纠纷随意上升到影响民族团结的高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
此外,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⑴禁止教族捆绑;
⑵抵御宗教渗透;
⑶取消不合理优待政策;
⑷将促进融合作为民族团结进步的核心考核指标和核心目标;
⑸强调“增进共同性”重要性地位大于“尊重差异性”。
#铸牢促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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