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hld 26-03-13 04:45

请求沈阳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市长宁国军出庭应诉

          申请书

申请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宁国军 职务: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市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通知被申请人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市长宁国军出庭参加案号:(2026)辽71行初6号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活动。

实事与理由:
贵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之间因行政不作为引发行政赔偿纠纷案件【案号:(2026)辽71行初6号】。申请人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葫芦岛市行政机关涉诉案件办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一、本案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益,损害后果严重且影响深远
申请人名下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马仗房西山坡集贸市场的两套房屋房权证(葫字第123593号)和(葫字第123385号)系申请人家庭主要财产及生活保障。2018年初光天化日之下,连声招呼不打,两套房屋被垃圾掩埋了,房屋里的供暖供水设施被掐断了,导致房屋完全损毁,使房屋失去了金融属性,使房屋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严重的破环了营商坏境。经申请人核算,直接经济损失达340421元,且房屋损毁后,导致经营停滞,使生活陷入困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龙港公安分局不予立案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无法通过法定途径获得救济,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此类涉及公民两套房屋全部损毁的行政赔偿案件,属于严重影响个人重大财产权益的情形,需被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出庭统筹协调赔偿事宜。
二、本案社会关注度高,符合“应当出庭”的强制性规定
案涉房屋被垃圾掩埋事件具有明显的社会影响性:一方面,房屋被垃圾非法掩埋属于典型的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恶性事件,已引发周边居民广泛关注(详见申请人视频号:日出东方4750里的视频与图像),具备社会高度关注的显著特征;另一方面,申请人就房屋损毁事宜多次向相关部门求助,先后通过110报警(详见光盘)(公安分局出具《不予立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均未获得有效处理,相关争议已形成持续性社会关注焦点。根据《葫芦岛市行政机关涉诉案件办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

三、案件争议核心涉及被申请人法定职责,需市长全面回应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以及该不作为行为与申请人房屋损毁的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申请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其不予受理决定直接关系到申请人救济权利的实现,该行政行为的作出涉及复议受理审查权限、法定程序适用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长作为被申请人正职负责人,全面掌握行政复议工作的整体部署与决策依据,唯有其出庭应诉,方能准确陈述不予受理的决策背景、法律依据,有效配合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诉讼目的。

四、符合葫芦岛市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葫芦岛市行政机关涉诉案件办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属于应当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范围,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益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且严禁仅委托律师单独出庭 。本案中,被申请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且直接关联申请人两套房屋损毁的重大财产损失,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出庭”情形,被申请人市长出庭应诉系法定职责,而非选择性义务。

综上,为保障行政赔偿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葫芦岛市行政机关涉诉案件办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依法通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市长宁国军出庭参加本案庭审。
此致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申请人:
                2026年1月9日

附:光盘等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 房屋被垃圾掩埋的现场照片、视频(详见光盘)
3. 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于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