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节# 【递交林木采伐办证申请材料≠已经持证】
2023年10月,被告人卢某、周某在递交林木采伐申请材料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发放的情况下,就雇请民工砍伐其向黄某购买的位于罗波镇某山上的巨尾桉林木并销售。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为228立方米。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周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都是主犯。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的关键在于“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采伐”。采伐许可需经林业部门实质性审查并核发书面证件,仅提交材料不代表已获授权、本案中,卢某、周某虽递交了申请材料,但在未获完整批准前擅自砍伐,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来源@武鸣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