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3-13 17:03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广电总局将公布演员番位规则#

近日,广电总局关于演员署名按“真实姓名姓氏笔画”排序的新规引发热议。

支持者认为能减少“撕番”乱象,质疑者觉得忽视市场价值。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规定其实有法可依,且的确可以解决影视行业的核心问题:署名顺序的约定混乱,以及由此导致的粉丝撕番问题。

下面跟大家普及一下关于署名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署名顺序没有硬性法定顺序,但遵循“约定优先”原则。

根据《著作权法》,署名权是作者“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对于合作作品(如影视剧)的署名顺序,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按戏份、咖位或字母排序。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经给出了解决纠纷的原则:

第一顺位:有约定的按约定。

这是最重要的原则。演员、制片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署名顺序,法律予以尊重。

第二顺位:没有约定的,法院可以参照多种因素确定。 包括:创作付出的劳动、作品本身的排列(如单元剧角色顺序)、以及作者姓氏笔画等。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广电新规与法律精神也是高度一致的。

新规(按姓氏笔画)实质上是为行业在“没有明确合同约定”或需要统一标准(如平番剧集)时,提供了一个中性、透明、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它直接采用了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参考因素之一(姓氏笔画),将其上升为行业管理规范,旨在减少因约定不明或资本干预引发的纠纷。

当然,我注意到演员本名,而不是演员艺名。

大家猜猜这是为什么?

哈哈哈,因为本名不好改,艺名可以天天换。免得出现为了放在前面,全都改名姓“一”
吗?

当然,我还需要说明的是:

新规并未禁止合同约定。

如果剧组和主要演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特定的署名顺序,该约定依然有效,并优先于姓氏笔画规则。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大咖演员似乎还是有合同约定优先权的。

新规更多是规范那些未作明确约定、或资方利用模糊地带操作排位的情况。

#演员原名# #e法同行#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