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3-13 19:25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檀健次告黑进展#

近期,檀健次先生维权案中,我看到有一个案件一审虽已判决侵权用户公开道歉,但因道歉“形式及内容与负面影响不相匹配”,檀健次已依法提起上诉。

那么,法律上的“赔礼道歉”,到底怎样才算到位?

道歉的目的在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尽可能地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使被侵权人的名誉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因此,道歉的“形式”与“内容”,必须与侵权的“程度”和“范围”相匹配,以达到上述目的。

法律实践中,主要考量以下几个维度:

1. 发布平台的对应性:

侵权行为发生在哪里,造成影响的范围主要覆盖哪里,道歉原则上就应主要在哪里进行。

例如,在某社交媒体上长期、多次发布侵权言论,造成广泛传播,那么仅在该社交媒体上发布道歉声明是基础要求。

若侵权内容被大量转发至其他平台,道歉的公开范围可能需要相应扩大。

2. 发布方式的显著性:

道歉应能被原侵权信息的受众所易见、易获取。

例如,在个人主页不显眼位置发布,与在首页置顶、或通过原侵权账号主动@ 相关人群等方式发布,其效果和诚意截然不同。

3. 道歉内容的真诚性与具体性:

道歉内容应明确承认行为的违法性(如承认构成名誉权侵权),指向被侵权的具体主体,并对不当言行表示悔意。含糊其辞、避重就轻、甚至暗含其他意味的“道歉”,难以被认定为有效履行判决。

4. 持续时间的合理性:

道歉声明应保留合理时间,以确保足够的相关受众能够知悉,而非匆匆发布后又立即删除或隐藏。

那么,根据檀健次的案件披露信息,一审被告用户发布的道歉声明,在形式(如发布位置、展示方式、覆盖范围)或内容(如措辞的诚恳度、对侵权性质的承认程度) 上,未能有效抵销其侵权行为在网络空间所造成的实际负面影响。这导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判决目的未能实现。

因此,权利人有权通过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道歉的具体履行方式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判决或直接调整责任承担方式。

#e法同行#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