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律所3月初变更组织形式#北京盈科律所变更组织形式,本质是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的责任分水岭。
普通合伙下,合伙人对债务无限连带,一人出事全所担责;特殊普通合伙则实行过错担责,因故意/重大过失致债的,由责任人无限连带,其他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担责。
此举意在风险隔离,稳定合伙人与执业秩序。
组织形式调整合法合规,但更应倒逼内控与执业规范,避免制度成为风险“挡箭牌”,守住专业服务的公信力底线。
中国合伙制企业的核心法律是《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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