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案例# 10.林某鑫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出售“环评文件资质页”行为的定性(入库编号:2024-18-1-174-001)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林某鑫作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伙同被告人汪某、谷某欢、靳某燕,在未实际开展环评业务,亦未参与编制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出售“环评文件资质页”,为他人以涉案环评公司资质、名义编制虚假的环评文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关于虚假证明文件的认定,经查,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质的被告人靳某燕等未实际参与编制环节,涉案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系伪造环评工程师签名。经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复核认定,涉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项目涉及生态敏感目标错误、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不实、隐瞒生态环境保护区,以及未开展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等问题。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基础资料不实、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严重质量问题,无法客观反映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经查,涉案环保公司及相关人员未开展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而是径行例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质页、用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技术人员现场踏勘、开展环境现状调查等活动。被告人林某鑫等人违反上述规定,未到涉案项目现场踏勘,未实际参与环境现状调查、直接出售“环评文件资质页”,为他人以上述公司资质、名义编制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提供帮助,依法认定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林某鑫等人通过出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等“环评文件资质页”,为他人以涉案环保公司的资质、名义编制环评文件提供帮助,违法所得79.91万元,涉案环评文件共计927份,涉及多个省市、众多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破坏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危害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经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直接出售“环评文件资质页”,供他人冒用资质、编制虚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2023年5月25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案例#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