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律 26-03-14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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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捉奸敲诈勒索案最新进展#:诉前妻情夫返还“不当得利”被驳回】#淄博捉奸敲诈勒索案原告起诉被驳回##律师说法# 这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刑民交叉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捉奸后收受补偿金的法律定性、再审改判后的民事救济路径,以及配偶权保护和不法原因给付等制度缺失导致的裁判难题。

本案刑事部分是情夫指控路某某捉奸时,其支付给路某某的赔偿金,构成敲诈勒索罪。而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件的认定在本案中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最终导致再审改判的关键所在。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而在捉奸情境下索要财物的案件中,这一判断尤为复杂。

从权利基础角度分析,路某某作为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在发现配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时,其情感受到伤害、名誉受到损害是客观事实。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配偶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婚姻关系的排他性和专一性受到法律保护,配偶权作为身份权的一种,其受侵害的事实状态是存在的。

在这一背景下,路某某向刘某某索要补偿,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基础,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从新闻中可以看到,原审法院倾向于否定这一权利基础,认为路某某与刘某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其索要财物缺乏合法依据,因而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再审法院则采取了不同的视角,将刘某某的主动补偿意愿纳入考量,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协商补偿的基础,从而否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

因此可以看到,一审法院的入罪思路是一种将非法占有进行扩张解释的路径,将捉奸索财行为整体评价为敲诈勒索。而再审法院的出罪思路则体现了限缩解释的路径,强调民事合意对刑事评价的阻断作用。这也是为什么最终路某某没有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我认为一个更为重要的启示在于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是否清晰明确,这直接影响被出轨一方索赔的正当性和法理基础。

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就第三者对配偶的侵权并无明文规定,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也不承认婚外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这意味着我国民事立法中配偶权保护在这一点上是存在空白的。

其实,我国《民法典》对配偶权的保护是很封闭的。

第1042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1043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这些规定主要针对婚姻当事人,而没有提及第三者的责任。第1091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也仅限于过错方,没有包括第三者。

在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是支持无过错方配偶向第三者索赔的,其法理基础亦是对配偶权的保护理应涵盖第三者,婚姻关系的和平与幸福值得法律保护,第三者的故意介入构成侵权。不过,在实际适用上各国还是比较严谨的,否则如果不加分辨的一律适用,也会产生另一种乱象。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