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回收吃剩锅底卖给新顾客#
火锅店回收吃剩锅底再卖给新顾客,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绝非“行业惯例”。
• 《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 《刑法》第144条: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回收油=地沟油/口水油),行为即犯罪,无需等吃出问题。
发布于 湖北
#火锅店回收吃剩锅底卖给新顾客#
火锅店回收吃剩锅底再卖给新顾客,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绝非“行业惯例”。
• 《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 《刑法》第144条: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回收油=地沟油/口水油),行为即犯罪,无需等吃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