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沙河口区被电诈37万
26-03-14 17:19

#我们的少年时代2# 我是电信诈骗的受害者,5年多了,刑事也没追回一分钱,我把最后的希望放在民事上,结果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马小红、王艳波和赵述云法官枉法裁判,让我最后的希望也破灭了!!!
马小红等法官驳回了我对卡主臧文杰的上诉,推到刑事,让我找诈骗犯退赔(见附件1)!马小红等法官如此枉法裁判等于鼓励大家都去卖卡,卖卡不仅刑事上不用坐牢,民事上也不用赔钱!这与《反诈法》旨在根治“两卡”黑灰产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马小红法官给我打电话说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刘崇理法官2025 年1月27日在法答网的答复判的,他的答复是法律吗?!附件二是被上诉人臧文杰的刑事判决书,判她退赔了吗?刑事上不退陪,民事上不受理,想逼死我们这些受害人吗?!
卡主臧文杰被判帮信罪,刑事判决书(见附件2)就能证明她有过错,根据民法典1165条的规定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她明知银行卡会用于犯罪,还出卖银行卡、U盾和电话卡,帮助支付结算,帮助把我的钱转账给二级卡主阎某某,明显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没有她提供的银行卡,诈骗分子将难以实现资金的快速转移和隐匿,卡主的行为是诈骗成功链条上不可缺少的一环,二者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这毫无疑问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1169的规定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我被诈骗案的行为人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本案与该刑事案件主体不一致,并非同一事实;同时臧文杰即使因非法出售银行卡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她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是根据上述两个理由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见附件3)。
裁定书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是针对诈骗犯,不是针对卡主(臧文杰),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都是诈骗犯的行为,不是卡主的行为,卡主只是帮助转账,没占有、处置该款项,帮信罪的受害人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司法解释绝对不是针对卡主的,以该司法解释来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我起诉的是卡主不是诈骗犯,不能用该司法解释驳回我的上诉!!!
对我来说,被骗已然遭受巨大的财产和精神创伤,寻求司法救济是最后希望。法院的驳回,无异于向我宣告司法救济大门的关闭,让我感受到制度的冷漠,严重侵蚀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我被电信诈骗5年多了,刑事一分钱都没有追回来,我死的时候都不知道能不能抓到诈骗犯,马小红等法官让我找诈骗犯退赔,几乎是不可能的事!现在马小红等法官把本案推到刑事,就是让我求助无门!让我陷入刑事程序漫长而无果的等待!
法槌起落关乎群众的悲欢离合,也关乎社会的公平冷暖。衷心希望法院能以更宏大的视野、更精细的裁判,重新审视这一问题,莫让本地本级本人的利益考量压过天理法理正道的价值天平!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依法监督纠正该违法裁定!为电信诈骗受害者开辟一条民事救济之路,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
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海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迪,管管您的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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