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题目4:收款码调包案
行为人甲用自己的收款码覆盖在商家的收款码上,顾客支付的钱款进入了行为人的账户,商家由此遭受巨额损失。关于甲构成何罪,有盗窃罪与诈骗罪之争。你赞成哪个观点?#决战考研#
(一)我认为甲构成盗窃罪
首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调换收款码的方法,秘密窃取商家的财物,即应收货款。由于商家没有处分货款的意识,故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其次,虽然甲通过调换收款码的方法,使商家误以为自己收到了货款,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商品,但是由于商家处分的财物与行为人取得的财物不具有同一性,即缺乏素材的同一性,故甲对商家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虽然甲通过调换收款码的方法,使顾客误以为该收款码为商家所有。但是,从民法角度看,顾客没有审核收款码归属的义务。顾客已经按照商家的指令履行了付款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顾客并非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故甲对顾客也不构成诈骗罪。
(二)我认为甲构成诈骗罪
首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调换收款码的方法,使顾客误以为该收款码为商家所有。顾客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物,进而使商家遭受财产损失。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新型的三角诈骗。
其次,甲虽然以秘密的手段调换收款码,商家并不知情。但是,盗窃罪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占有。而本案所涉及的财产性利益,在顾客付款之前由顾客占有,在顾客付款之后,由行为人甲占有。换言之,商家自始至终未曾占有过该财产性利益,因此甲并未打破商家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故甲对商家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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