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的赵先森 26-03-14 19:08
微博认证:建筑学硕士

【要是无耻起来就确实挺无耻的】

这次再审案件,#唐山老赖黄淑芬# 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是2017年强制执行期间#唐山政法委录用未成年人# 刘某月起诉冻结强制执行异议一案的起诉状跟裁定。

这个案件很有意思,首先是动作快,涉案房产冻结后很快起诉,并且立案,也向我(也就是被告)下达了立案通知,但是很快,刘某月并没有交80元的受理费,@丰润法院 打电话通知缴费,她不去,那打电话通知她办理撤诉,她还是不去,最后法院无奈按自行撤诉处理,如果不意外的话:
【刘某月到现在还欠@丰润法院 立案庭80元人民币】

这事儿神奇之处在于:
【法院因为一个当事人赖80元案件受理费用,不得不专门下了个裁定】

对她们来说打官司就跟闹着玩似的。

多年后复盘,大概推测一下背后的原因:刘某月是个实用主义者,且无道德责任边界,判断普通执行异议之诉性价比不高,就转而打刑事案件,也就是打电话告诉记者自己要跳楼,同时间自诉了我侮辱诽谤罪,接下来黄某芬又跟上了起诉当时帮助我诉讼的岳屾山律师,索赔80万。

【打算釜底抽薪敌军的友军,顺道讹一笔】
这母女俩肯定读过兵法。

一套组合拳下来,也确实起了效果,@路南法院 的析产案(我起诉涉案房产的份额分割)刘某月胜诉,这些都是在2018年发生的。

回来说这个因为不交诉讼费撤诉的案件,黄某芬拿出该起诉状中表述承认了黄某芬向女儿转账还房贷的行为,认为我应当从看到这个内容时间起就应该知道这是无偿赠予行为,因此一年后起诉本案就超过了追诉时效(法定除斥期间),以此作为新证据在@河北高院 申请再审。

我就说,咋能这么无耻呢,
知道转账行为≠知道赠予性质,搁这偷梁换柱呢?

而且起诉状里承认了刘某月向他人转账,让其帮她“攒着”,等到还房贷时候再转回给刘某月。
【我第一次听说自己主动把收入存在他人账户上,再按需支取,几十万存在银行卡还有活期利息呢,那几年余额宝利息最高能到5吧】

执行卷显示:黄某芬共向女儿刘某月转账62万用于消费及房贷车贷,资金最大来源是一个叫孙爱华的人,此人至少向黄转账五十多万,而刘某月向一个特定人转账四十多万,这个人叫王翔,是当时的男朋友。

好巧不巧的是,孙爱华对外宣传的公司有位监视,姓名就是王翔。

原来如此,形成闭环了,这不就是转移财产后,通过中间人回流还房贷,专门设计的规避银行余额被诉中冻结的手段。

为什么隐匿出去的钱还要转回来,是因为她们要快速通过五年房贷将大量财产自洗成刘某月的资产,房贷扣款只能在刘的银行卡。

处处是漏洞,即便这样,这次重审申请里还是要张冠李戴冒充新证据。

为什么?没有新证据就很难符合立案条件,如果无充分理由,司法资源是不应浪费在已经审判过的证据上的。

所以拼凑捏造也要搞出新证据来搏一搏。

无底线,滥用诉权,最近最高法刚刚发布了一个相关判例,不知道法院有没有学习。

我已经不生气了,唉声叹气看着这份申请书。
越看越降智,但该案涉及材料繁杂,毕竟@路南法院 审了很久,证据不断累加。

@河北高院 法官估计会满脸懵逼吧,都放在桌子上。

这要能给她争取到开庭,那确实是神奇了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