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26-03-1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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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个新闻,#富二代为情人落户雇人假结婚#,看了一下案情,大概是这样,写在开头,新闻说,所有当事人用的都是化名。刘庆因情人即将生产,且希望情人及两个子女能在深圳落户,同时让子女户口本上随父姓刘,决定通过“假结婚”绕过落户政策。当时深圳政策要求结婚满两年才能办理配偶及子女户口随迁。刘庆安排中间人寻找有深圳户籍的男子配合,特意要求对方也姓“刘”以便子女随父姓。中间人介绍了一个叫刘克的人,刘克最初要价40万元,王某协商后降至20万元,最终实际支付30万元,刘克与情人假结婚了两年,而后离婚。
刘庆的合法妻子程婷发现丈夫婚内与情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并生育两个子女后,向深圳警方举报。程婷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夫妻双方结婚10余年的材料、刘庆与情人生育孩子的证明材料、刘庆与情人孩子“百日宴”现场照片还有程婷与刘克的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帮帮团##e法同行##微博315#

我看到这个案子很震惊,因为我们办案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情况,有些妻子只要迅速离婚,把该类情形作为对方过错的证据,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有些妻子则考虑自己孩子还小,如果男方被送进去,可能影响孩子抚养费以及孩子前途。总之,各有各的顾虑,但是核心都是首先把孩子放在第一位。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并不是有非婚生子女,或者有婚外情就构成重婚罪的,这个需要法定构成要件的。因为从立法目的来说,重婚罪的认定本质上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尊严的维护,而非对私德的全面监管。

重婚罪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罪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1. 法律上的重婚:已经登记结婚,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 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未与婚外异性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公开地共同居住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公开共同生活,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可的一种形式。
第一种情形很好判断,关键是第二种,仅存在婚外性关系,哪怕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只要未满足 “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公开共同生活” 的核心条件,就没办法构成重婚罪。因为生育子女,可能是一次婚外性行为的结果,也可能是短期隐秘同居的结果。只要双方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没有让周围的亲友、邻居、同事认为他们是夫妻,就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对 “共同生活” 有严格的认定标准,要求是长期、稳定、公开的共同居住,通常需要持续数月以上,且配套 “以夫妻名义” 的公开行为。如果只是临时的、隐秘的同居,对外只以朋友、情侣相称,哪怕同居期间生育了孩子,也不构成重婚罪。
反过来,即便没有生育非婚生子女,只要行为符合 “事实上的重婚” 的认定标准,就会涉嫌构成重婚罪。司法实践中,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以下行为,就会被认定为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过这些证据最好交叉验证:
1.对外互称老公、老婆,在亲友、社交场合公开介绍对方是自己的配偶;
2.举办了婚礼、订婚宴、孩子百日宴等具有夫妻身份公示意义的公开活动(不过,此类活动照片需结合其他证据共同使用,单独一次活动的照片,证明力有限);
3.共同购置房产、车辆,联名租房,共同经营家庭,经济上高度混同;
4.周围的邻居、同事、亲友,普遍认为二人是合法夫妻关系。

重婚罪的核心证据,是收集 “以夫妻名义长期公开共同生活” 的完整材料链,仅凭亲子鉴定、出生证明、聊天记录,是无法单独认定重婚罪的。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