眠-LC 26-03-1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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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未管所遭同监区3人殴打致死#

这起发生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的暴力致死案,是未成年人刑罚执行与监管安全的典型反面样本,司法机关已作出全链条追责,裁判尺度与法律定性均符合现行法规范,同时暴露出未管所监管履职的重大漏洞,兼具个案正义与制度警示意义。

三名施暴者均系在押未成年犯,审判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破坏监管秩序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十六年有期徒刑,与前罪余刑合并执行,法律适用完全合法。

首先主体适格:已满16周岁,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在押罪犯身份符合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要件。

其次,持续殴打致被害人死亡,成立故意伤害(致死);多次欺凌、体罚同监区人员,严重扰乱监管秩序,两罪并罚无争议。

虽然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死缓、无期已属法定顶格惩处;结合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区分量刑,兼顾惩罚与特殊预防。

涉案民警以滥用职权罪被立案追诉、进入审查起诉,是本案追责的关键一环。依据《刑法》第397条与《监狱法》《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未管所对在押人员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连续多日暴力未被制止、制止不力,已构成“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一人死亡”的入罪标准。

本案中暴力长期存续,直接证明监管真空、履职严重缺位。而且,未按刑期、危险程度、犯罪类型分押分管,高危人员与普通未成年犯混管,放大暴力风险。甚至违规授权在押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沦为欺凌工具,背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在押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监管失职必然付出法律代价。唯有以最严格的履职、最刚性的监督、最规范的执行,才能避免同类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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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