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用饲料标准测评胖东来鸡蛋#【律师:#偷换概念打假可能严重违法#】
3月13日,博主“王海测评”称,胖东来超市的鸡蛋检测出一种名为角黄素(斑蝥黄)的人工色素,含量为9.54mg/kg,超出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蛋禽类饲料中斑蝥黄允许的最大添加量8mg/kg。
胖东来在其评论区进行了回复,称视频中提到的角黄素“超标”问题,目前国家并没有关于生蛋产品角黄素限值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博主使用仅针对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作为评判依据,衡量生蛋产品中角黄素的含量,得出含量“超标”的结论,适用标准错误,缺乏法律和标准依据,已给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同时也对鸡蛋市场的正常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针对此事,@羽鲲刘律师 作出解读:现实中,打假是有效约束商家诚信经营的一种监督。但是如果进行概念的偷换,此类“偷换概念”的打假行为,其法律性质与风险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手段及损害后果的演变,形成一个从“专业瑕疵”到“严重违法”的动态过程。
回归事件本身和问题的分析,问题的核心在于,法律保护的边界止于事实与法律依据的真实、准确,超越此边界的“监督”将自行转化为法律追责的对象。
首先,我们需对基础行为进行定性。打假人将《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这一生产端规范,直接用于判定终端鸡蛋产品“超标”,在法学方法论上属于法律(标准)适用错误。由于我国目前对鲜蛋中的角黄素并无强制性残留限量标准,故该指控缺乏请求权基础。单纯提出一个法律依据错误的质疑,本身通常不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监管部门的常规处理结果是因其“依据不足”而不予支持,该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次无效的举报或失当的舆论监督。
法律对消费者监督持保护态度,但该保护并非无限。法律保护权利,但是拒绝权利滥用,监督者必须对自身言论的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负责。对于企业而言,如胖东来此次的回应,及时、公开、专业地澄清事实并依法保留追责权利,是应对此类事件最有效的法律策略,既维护了自身权益,也警示了潜在的滥诉者。(木土)#胖东来鸡蛋被指人工色素超标# http://t.cn/AXVe4Rb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