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2026年度第3期中消协律师在线答疑活动——#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 如约而至!
本期活动我们从微博话题讨论、微信公众号留言以及近期消费热点事件中,甄选了具代表性、贴近民生的问题,旨在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与消费疑惑梳理。
我们希望通过本次活动,不仅解答个案疑惑,更能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科学消费理念,掌握理性维权方法,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别提示的是本次在线答疑活动仅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有具体的维权诉求或正在寻求纠纷解决,建议登录@中国消费者协会 官方微博,查询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协投诉电话进行咨询;或直接拨打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本次活动我们邀请4位中消协律师团律师为您解答: 姜超峰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王惠娟律师—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吕晓晶律师-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芦 云律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问题:消费者购买家用电器,保修期为五年,在使用第三年时出现故障,报修后被告知需要自费更换重要零件。想问新更换的零件,法律法规中是否明确规定有新保修期?
王慧娟律师:一、本律师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自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与修理者、销售者形成合同关系,修理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义务,消费者自费更换的主要部件,享有保修期。
法律依据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自费更换的零件,由经营者提供并安装,经营者依法应对该零件的质量、性能、合理的使用期限承担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处的 “履行更换义务”,并未明确区分是基于国家 “三包” 规定免费更换,还是基于双方约定,或消费者付费,只要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商品(包括零部件),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履行更换义务”。相应地,保修期应重新计算。
3.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自费更换主要部件时,保修责任的主体,是提供更换、修理服务的销售者、修理者,而不必然是原整机经营者。
二、当然,本律师也注意到,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自费更换的部件,是否有新的保修期,取决于经营者是否作出了承诺,或者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果经营者未作出承诺,或者消费者不能证明与经营者达成了协议,则不予支持新保修期。
三、综合以上情况,提醒消费者注意
在自费更换主要部件、零件时,要与修理者、销售者进行正式沟通,明确要求提供新的保修期,明确保修期限,并在维修工单、收费凭证上注明更换零件的名称、型号、更换日期,注明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及责任主体,或签订单独的书面保修协议,获得明确的书面确认。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您能够冷静耐心,与经营者充分沟通,依法理性维权。 http://t.cn/AXVDUE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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