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祥门店或涉三重违法#【#律师谈刘文祥麻辣烫食材乱象#:或构成三重违法,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据福建广电《第一帮帮团》报道,刘文祥麻辣烫在福建多地门店存在食材以次充好、食材标注不规范乱象。“肥牛卷”在外卖平台标注为肥牛/牛肉,“喷火牛扒”“麻辣肉片”标注为牛肉/猪肉,实际均为鸭肉,有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3月15日,@九派新闻 记者联系到刘文祥麻辣烫一工作人员。其介绍,上述情况系个别门店存在,已要求相关门店停业整顿,还有的取消与加盟商的合同,停止合作。#刘文祥 纯素菜#
针对此事,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分析称,涉事门店将鸭肉标注为牛肉销售,构成三重违法。门店用鸭肉冒充牛肉,属于典型的经营掺假掺杂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标注为牛肉),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告知实为鸭肉),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支付高价购买低价食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构成消费欺诈;在商品宣传中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应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1款第4项、第2款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结合此事,余昊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可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或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是否涉及行政及刑事责任,余昊认为,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意明显(明知鸭肉仍标牛肉,追求4倍差价利润)、持续时间长(月销数千单非偶发)、涉及面广(福建多地门店)、危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并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度收入1-10倍罚款。
考虑到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其认为,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应立案。本案月销数千单,按均价20元计算月销售额已达数万元,累计销售额极易超过5万元门槛。”
关于涉事企业门店采取的“自主采购”模式,在余昊律师看来,这不能免除总部责任。他认为,本案中总部对多地门店系统性违法难辞其咎,至少面临行政处罚风险,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此外,供货商知晓门店选用鸭肉行为仍供货,涉嫌构成共同违法,具体需视主观恶意与违法后果而定。
对于媒体报道中“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顾客”,余昊认为,或构成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屡查屡犯的应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已经在涉事门店购买过“假牛肉”“假猪肉”食材的消费者,如何维权?余昊指出,本案同时符合欺诈和食品安全违法,建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标准,最低可获赔1000元,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最低500元)更有利。消费者可收集外卖平台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胡冰月)http://t.cn/AXVepSG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