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规则:严守合同相对性,挂靠人对外分包,被挂靠人不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拙诚 建工造价律师 庖丁解律
本案为(2023)最高法民再272号,系建工挂靠纠纷的典型判例,明确了合同相对性在挂靠施工中的不可突破原则,为同类案件诉讼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核心裁判要旨
1. 挂靠人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因违法分包、转包归于无效,但合同相对性不因合同无效而消灭;
2. 工程款支付责任由挂靠人直接向分包人承担,被挂靠企业与分包人无合同关系,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3. 工程款数额以双方结算协议为准,单方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二、案情梳理
- 挂靠关系:丁某借用贵州凯和公司及安顺分公司资质承接案涉工程,向被挂靠方缴纳0.8%管理费,系项目实际挂靠人;
- 分包事实:丁某以个人及项目部名义,将工程分包给王某施工,双方签订分包、补充及清算协议,确认结算总价1420万元;
- 诉讼历程:王某起诉要求被挂靠方凯和公司、挂靠人丁某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610万元,一审、二审、再审裁判结果截然相反。
三、各级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
认定凯和安顺分公司出借资质获益,判决丁某支付全部工程款610万元,凯和公司在鉴定造价341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
改判认定丁某系项目负责人,其行为代表被挂靠方,判决凯和公司、安顺分公司与丁某共同支付610万元工程款。
最高法再审(终局判决)
1. 定性身份:丁某为挂靠人,并非被挂靠方员工或正式项目负责人;
2. 严守合同相对性:案涉分包合同相对方为丁某与王某,被挂靠方凯和公司与王某无任何合同关系,二审判决被挂靠方担责适用法律错误;
3. 债务加入认定:因凯和公司再审中自愿认可一审判决,构成债务加入,故维持一审“凯和公司在341万余元范围内连带清偿”的结果;
4. 最终结论: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核心付款责任仍由挂靠人丁某承担。
四、最高法裁判核心逻辑
1. 无效不破相对性:即便分包合同因违法无效,权利义务仍约束签约的挂靠人与分包人,不能突破合同主体追责;
2. 挂靠≠被挂靠担责:出借资质≠承担付款义务,被挂靠方未参与分包合同签订、履行、结算,无付款法律依据;
3. 结算优先于鉴定:当事人已达成清算协议的,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算金额为准,单方鉴定不予采信。
五、建工实务警示
1. 分包人签约时,务必核实合同相对方身份,区分挂靠人与被挂靠方,避免追责对象错误;
2. 被挂靠企业切勿随意出借资质,即便无合同关系,仍可能因自认、债务加入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 工程结算务必签订书面结算协议,这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依据,效力高于单方造价鉴定。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