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篇|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14批)
执行之意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答疑专家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他们严格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确保答疑意见的准确性、权威性。需要注意的是,咨询仅针对抽象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解释。
法答网精选答问正是从海量答疑中精选出的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难复杂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解答,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平台陆续发布。目前已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涉及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国家赔偿、执行、仲裁司法审查等各个审判领域,既有对传统疑难问题的深入剖析,也有对新类型纠纷的积极探索。
问题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是否重新起算?
答疑意见:
首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其次,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当事人是否超过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间。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因此,被申请人未以超期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审查申请承认和执行期间是否届满。
最后,关于申请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是否重新起算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一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问题,承认是执行的前提,但是承认并不一定必然伴随执行,当事人可以仅申请承认而不申请执行。如当事人先申请承认,其后又申请执行的,就会产生两个期间:一是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二是裁定承认后申请执行的期间。这两个期间应该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分别计算。
咨询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陈亮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马东旭
郭律执行策略:从律师实务角度审视,应把握以下要点:
1、精准选择救济路径:针对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要准确识别驳回理由。若仅为超期等程序性原因,可积极上诉;若法院已对实体事由进行审查,则需慎重评估后续策略。
2、善用期间分离规则:在代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时,应策略性运用“先承认、后执行”的规则,为客户争取更充裕的时间。
3、防范对方时效抗辩:作为申请执行人,应注意保存曾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如发送催收函)的证据,以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避免被动。
总而言之,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具有其特殊性。律师的成功关键在于:将程序事项与实体事项的救济路径严格区分开来。精准识别裁定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为客户选择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策略,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