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函
致: 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人系十字街56号房屋权利人。本人于上月25日依法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至今已逾15日,期间未收到有效回复。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档案法》,十字街56号拆迁协议及签署人信息属于法定公开、永久保存的档案。
河北区住建委、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拆迁办,作为该事项的法定责任部门,均负有公开义务。
其中,河北区住建委作为主管部门,依法监管拆迁实施;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档案管理备案;拆迁办作为具体经办单位,持有相关原件。三方紧密关联,任何一方均无权推卸责任。
现再次提请:请及时公开十字街56号房屋拆迁协议及签署人全部信息。切勿以非法定理由、拖延。
催告人;汪金镛
日期:2026年3月16日 http://t.cn/AXfh5PF1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