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试图为彭宇案翻案,说彭宇确实撞了人的,建议看看一审判决书的这段。
这段写的多胡说八道,很多博主都骂过了,我就不重复了,我说一个没什么人提过的角度:这段是一审法院认定彭宇撞人的第一条理由。
只要是看过或者写过判决书的人都知道,法院在判决书里对一件事情说理,一定是把最重要、最能证明裁判结论的理由放在最前面。王法官把所谓的“日常生活经验”放在第一条,说明了什么?
说明他没有任何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彭宇撞了人,否则按照写裁判文书的“日常生活经验”,王法官一定会把确实的证据放在第一条,而不是用充满主观色彩的生活经验来说理。纵观整个一审判决,也确实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彭宇确实撞人了。
说实话,从王法官没有证据也要硬扯所谓“日常生活经验”也要判决彭宇撞人的态度来看,如果真的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彭宇撞人了,恐怕王法官掘地三尺也要把这份证据挖出来放进判决书的。
那我想问一个大逆不道的问题:如果一审的时候没有证据证明彭宇撞人,那这个案子闹大之后,后面出现的所谓“证据”都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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