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荷奶律 26-03-16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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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学生打赏超5万申请退款遭拒##e法同行##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19条明确将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界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能生效。这一条款的本质,是在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与市场交易复杂性之间划出安全红线。直播打赏看似是“你情我愿”的赠与行为,实则暗含复杂的情感操控与消费诱导。当未成年人用父母血汗钱购买虚拟礼物时,其消费动机往往夹杂着对主播关注的渴望、对虚拟社交的沉迷,这些心理因素远超其年龄应有的判断力。法院认定打赏行为“自始无效”,正是基于对未成年人心智发展规律的尊重——他们尚未形成完整的价值判断体系,难以抵御网络空间的消费陷阱。

本案中主播冯某的行为堪称典型反面教材: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仍主动提供他人身份信息协助注册;以维持恋爱关系为要挟,将情感绑架转化为消费动力。这种行为不仅违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不得诱导用户非理性消费”的明文规定,更触碰了《民法典》第8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底线。当主播将未成年人视为“提款机”,将虚拟互动异化为金钱交易,本质上是在利用未成年人情感脆弱性实施商业剥削。法院判决主播承担连带责任,传递出明确信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利用未成年人弱点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涉案平台虽在注册环节设置未成年人提示,却未实际验证身份信息真实性,导致未成年人可通过他人证件完成注册。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审核机制,暴露出平台在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失衡。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服务提供者需采取技术措施限制未成年人消费,而本案中平台既未设置消费提醒,也未拦截异常交易,实质上为未成年人大额打赏开了“绿灯”。法院判决平台承担责任,正是对“技术中立”伪装的戳破——当平台放任算法推送诱导消费内容,当实名认证沦为“走过场”,所谓的“技术中立”就变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漠视。

保护未成年人不是某个主体的单打独斗,而是需要家庭、学校、平台、监管部门的“协同作战”。家长需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培养孩子理性消费观;学校应加强网络素养教育,帮助青少年识别消费陷阱;平台要摒弃“流量至上”逻辑,真正落实身份核验、消费限额等技术措施;监管部门则需完善立法,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当我们在键盘上敲下“退钱”的呼声时,更该思考如何筑起制度的防火墙。毕竟,比起事后追责,预防未成年人陷入消费泥潭才是更重要的课题。唯有让法律长出牙齿,让技术回归工具本质,让商业伦理与社会责任同频共振,才能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清朗的网络天空。这不仅是法律人的使命,更是整个社会对未来的承诺。 http://t.cn/AXfhZc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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