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村民私宰猪肉摆摊,猪肉未售出、无获利、无危害后果,却被罚款5000元。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积极配合,家境困难、孩子患病,本应以教育为主,却遭高额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
1. 首违不罚: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改正,依法可不予处罚;
2. 过罚相当:处罚应与危害程度匹配,本案明显罚重于过;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小错重罚违背立法本意。
法条冰冷,执法应有温度。符合不罚条件却硬要重罚,看似公正,实则失法理、悖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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