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车门#【手头拮据生歹念 “拉车门”盗窃获刑】停车落锁是驾驶员应牢记的基本安全习惯,可总有人粗心大意忘记锁车门,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拉车门”盗窃案件。
梁某无固定职业,因手头拮据心生歹念,凌晨时分趁小区业主熟睡之际,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2025年3月的一天凌晨,梁某窜到某小区地下停车场,通过拉车门方式发现梁某停放在车库的小车车门没有关,于是进入车内,盗走了梁某放在车里的现金720元以及两包价值100元的香烟。梁某盗窃得手后,继续寻找可以盗窃的车辆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从梁某身上查获了盗窃所得的现金720元以及两包香烟。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物品发还被害人梁某。
另查明,梁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8月3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盗窃财物数额超过“数额较大”(1500元)标准的50%,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养成离车即锁、锁后确认的良好习惯,确保车门、车窗完全锁闭。切勿将现金、电子产品等贵重物品放置车内,不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如遇财物被盗,应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本案中,梁某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盗窃财物数额已达到我区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结合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他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来源@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
